最近通过的《昆明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开篇就列出了几类经过回收、加工处理,就能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查看最新废铜回收价格表)、废旧电线电缆回收、废旧电子产品、废旧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玻璃等。
同时,《条例》也明确,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报废汽车、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及废旧金属等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过,《条例》第26条警告回收人员以下几类物品绝对不能碰,发现时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1.枪支、弹药;2.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各种危险品及其容器;3.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4.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石油、电力、电信、通讯、矿山(查看盛屯矿业资讯)、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5.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2013年8月30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昆明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于2013年8月30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3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