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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税改革重在征收方式

目前,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第一是资源税,是按应税产品的产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征;第二是资源补偿费,是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第三是采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使用费,按采矿区或勘探区块面积逐年缴纳。另外还包括所得税、增值税等。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中国地质调查局局长汪民表示,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存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太低的问题,平均只有1.18%。国土资源部已与财政部就相关调整方案达成共识,将会选择适当时机尽快出台。

  我国开始了一系列的资源税的调整:先是从2004年起陆续调整了煤炭、原油、天然气、锰矿石等的资源税税额标准,接着在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取消了对有色金属矿产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全额征收,并且调整了对铁矿石资源税的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调高了岩金矿资源税税额标准,统一了全国钒矿石资源税的适用税额标准。今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调高了焦煤资源税税额,并对盐资源税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

  但资源浪费严重的状况并没有得到非常有效的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我国的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方式有问题,这一因素对资源浪费所起的作用并不亚于资源类税费过低的因素。

  西方国家在征收资源税的时候,普遍采用与可采储量挂钩的方式,这种征收方式可以促使开采企业尽最大努力提高回采率,以获取更大收益。而我国的资源税则是从量征收,固定税额,不是与资源的可采储量挂钩而是与已经开采完成的量挂钩。这导致的后果是,企业尽可能地开采资源丰厚的地方,而对那些资源含量少的地方则丢弃一边,以最大限度地节省开采成本,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嫌贫爱富,这才是导致我国矿产资源浪费严重的最根本原因。

  如果矿产资源税费的征收方式不改变,即使提高资源税也无济于事。甚至可能起到相反的作用,即当资源税费提高的时候,相关企业更变本加厉地选择开采资源最容易开采的地方,放弃那些不易开采的地方,以把资源税提高的成本消化掉,这必然会造成更大的资源浪费。

  所以资源税费改革,应该走出单纯提高征收标准的误区,需要改变的是资源税费的征收方式,征收方式改变才能有效发挥提高资源税费之后的效果,真正使矿山企业能够贫富兼顾,合理充分的利用矿产资源。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worldmetal.cn/fj/show-2245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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