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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做废金属贸易?(2)

近年来,随着我国有色金属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生产能力的迅速扩张,原料短缺的矛盾日益突出,各类有色金属废料的进口贸易成倍增长。

  有色金属废料的贸易与一般商品的贸易不同,由于有色金属废料构成复杂,标准化程度低,贸易中因质量差异、短重、交货时间等原因引起的纠纷屡见不鲜,大大增加了贸易的风险和成本。

  值得庆幸的是,美国再生工业协会(ISRI)于1997年颁布了其废料分类标准及交易指南,为规范和协调业内的贸易行为提供了一个参照标准,极大地方便和促进了废料贸易的开展。ISRI的废料分类标准和贸易指南现已被愈来愈多的业内人士所认同和采用。

  为帮助国内业户了解和使用ISRI的标准和贸易指南,更好地参与国际有色金属废料的贸易,我们针对国内进口有色金属废料贸易的特点,有针对性地介绍该标准和指南给大家。

 
  
  本文旨在为会员提供必要的参考以帮助他们在进行贸易时能够符合本行业普遍认可的习惯做法,虽然本指南不具有强制性,但如能遵循本指南所建议的程序,并按着ISRI的废料标准进行交易,许多潜在的问题和误解通常就可以避免。

  贸易的一方常常并不清楚另一方的业务方式与自己的差异,而正是这种理解的差异常常导致误解、纠纷甚至代价高昂的诉讼。为了帮助会员避免类似的摩擦,ISRI出版本指南,指南是针对现行业内最普遍的业务活动编写的。对于超出常规的贸易个案,建议由交易的双方另行安排。

  第一部分:合同
  
  合同是由双方或多方为履行某种行为而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书。所有的合同都应当是书面形式并规定具体的合同条款,在签署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并理解全部合同条款。一个执行的合同不应存有任何有异议的或模棱两可的内容。如果你拿到的合同有你不认可的条款,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陈述你的反对意见。当需要法律方面的指导时,建议聘请律师。

  需要牢记的是:因合同引起的争议,一旦诉至法庭判定是非,其遵循的几个一般性原则是:首先,合同将被作为一个整体考虑,任何具体的条款只能服从于合同的整体;其次,除非在合同中明确指出了其特定的技术含义,法庭对文字的判断只限于其普通定义;另外,如合同的某一部分看上去与整个合同不一致,法庭将鉴定该部分是不是贴印上去的,方法是与书写或打印件进行对照,以后者为准。

  请记住,当你与买方(或卖方)就某宗交易达成口头协议,即使你没有签署并返还供你签字确认该口头协议的合同,并不能免除该合同条款对你的约束。

  本文是针对常规的贸易编写的,因此,任何超出常规的安排,都应完整明确写进合同中。
                    
  针对上述因素,我们特将要点编写成下述的检查清单以供您准备合同或审查对方的合同建议书时对照。合同条款应力求精确和明晰。

审查项目表:
  
  1.签约方:买卖双方的全称和详尽地址,包括相关人的姓名,买卖双方必须会签。
  2.合同日期:
  1)、标明合约达成的最初日期;
  2)、合同编号。
  3.货物描述:可采用ISRI有色金属代码,或详细描述拟交易的商品。同时明确可接受的品质浮动范围,如:“允许X%水份”或“铜含量不低于X%”或“允许X%涂层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一旦ISRI标准中某个代码所代表的废料品种被采用,除非另有规定,则双方亦受“苹果”条款的约束,双方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苹果”条款附后。
  4.数量:列明准确的成交数量和允许的溢短装幅度,如:“40,000磅,允许5%溢短装”或“38,000至42,000磅”。
  5.包装:列明允许的包装形式和必要的限制条款,如:“打捆,每捆不超过60英寸”或“捆重不超  过3,500磅”等。
  6.交货条件:列明装运或交货地点的详细地址,必要时包括具体的铁路站点、库房等,列明通知人。如:“FOB(实际的装运港)芝加哥”;“FOB(实际的交货地点)圣路易斯”;“FAS巴尔的摩集装箱堆场”;“C&F日本东京”。如果在做合同时,这些细节尚不能确定,则注明:“凭随后的装运/交货指示”,同时列明运输工具以及运输车辆的型号和规格、铁路货车、集装箱或允许的装运批次等。
  7.装运期:允许的装运或交货的期限应清楚列明,如:“最迟装运日期2000年1月15日”;或“2000年1月15日前交货”。或者注明交货时间选择权归谁(买方/卖方),货物在规定的时限内装运。
  8.价格:列明单位价格,如:“200$/CWT(英担)”;“20美分/磅”;“400$/净吨”同时要注明价格基础如:“干净重”;“全铜含量”。必要时,可列明准确的处理费、冶炼费、精炼费或单位杂质扣减(要避免使用罚款字样)。
  9.支付条款:付款方式必须明晰,如:“装船后30日内付清”;“工厂收货后15日内付清”。要避免使用“按惯例”;“30日付清”或“现款结清”这样的模糊字眼。支付货款所需的运输单据也应列明,如:“提单,发票,重量证”等。同时要列明具体的付款方式,如果双方对延误付款有处罚安排,也应写进合同。如用信用证付款,则建议将信用证的条款也写进合同。必要时,合同还要强调是由卖方还是买方承担关税、环节税及其它可能发生的税、费。合同还要规定以卖方还是买方的检验结果作为结算的依据。
  10.分配和转让:合同要列明买方或卖方有无权利分配和转让合同。如果合同可分配和转让,应强调合同受让人要承担合同所规定的同等义务。
  11.通知:卖方应规定与本合同有关事宜的通知方式,即当面递交,用电报、用挂号信通知。同时还要规定在什么时间内被通知方可视同接到该通知。
  12.不可抗力:该条款是与上述第13条中的缺陷条款相关联的,买方或卖方可以列举出类似于罢工、火灾、事故等超出其控制能力之外的不可抗力事件,从而免除其对所造成的损失或延误的责任。
  13.索赔:卖方可要求规定任何与金属贸易有关的索赔,包括质量不符、短重或其它原因导致的索赔,必须在交货后一定期限内通知卖方,否则可视为买方放弃索赔。
  14.仲裁及法律适用:合同要规定解决合同项下法律争议的适用的法律和具体的仲裁的程序。(如选用ISRI仲裁程序,合同应明示)。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worldmetal.cn/fj/show-366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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