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钢进口状态多样,归类复杂,海关监管难度增大,存在较高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 第3号)的规定,钢铁废碎料仅指那些用于熔融回收金属或制化学品的钢铁,可按原用途使用或适于作其他用途使用的钢铁制品及不须先经熔融回收金属即可改作他用的钢铁制品,均不属于《税则》所称的废钢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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