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取得资格认定。享受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增值税免税优惠的必须是单位,个人和个体经营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则没有优惠。即使是单位,也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三者缺一不可。某市9家单位有的被有关部门吊销了《特种行业许可证书》、《营业执照》,有的因无仓储场所、借用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存放废旧物资,在资格年审时都未能通过资格认定,无法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其次,要准确弄清概念。享受税收优惠的废旧物资,是指各种废弃物品,或者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的废旧物资,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则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另一方面,购入废旧物资为生产原料可按10%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也只限于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并且其购入的废旧物资必须是废旧经营单位销售的,自己收购来的废旧物资则不能抵扣。假设某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收购废铁后,加工成衣架、螺钉等产品,则属于工业产品,不在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废旧物资范畴之列。销售衣架、螺钉仍要缴纳增值税,并且在计算应纳增值税额时,制成产品所耗用的废铁也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再有,要严格分别核算。如果同时经营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时,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优惠政策。有的企业财务核算不规范,甚至连物资的领、用、存手续都没有,废旧物资究竟是用于销售还是用于加工,在账面上无法体现。出现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就可能依照有关文件规定,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有一家经营废纸的单位扩大经营,销售文具,却没有分别核算,会计账务混为一体,税务机关发现后,取消了其免税资格,追缴了其当年全部已免税额。
最后,相关企业还要抵得住诱惑。由于废旧物资经营享受免税优惠,还可以自主开具普通发票,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接受其废旧物资发票能抵扣10%的进项税额,个别企业便动起了歪脑筋,以为可以大肆虚开发票而无需纳税。孰不知这种行为属于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构成了危害税收征管罪,要受到法律追究。而且税务机关也会从加强普通发票领、用、存、销管理和对《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审核入手,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