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8日,澳大利亚海关和边境服务署发布公告,就对原产于中国、印尼、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的热轧钢板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中的涉案产品描述和范围进行澄清。涉案产品描述如下:(1)铁制平板轧材;(2)非合金钢制平板轧材;(3)未经过淬火和回火等热处理的合金钢板轧材。但不包括如下产品:(1)厚度大于150毫米的钢板的屈服强度为250兆帕;(2)厚度大于100毫米的钢板的屈服强度为350兆帕;(3)经过淬火和回火处理的厚度超过105毫米的平板轧材;(4)经过淬火和回火处理的平板轧材。
2013年2月,澳大利亚对原产于中国、印尼、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的热轧钢板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并对原产于中国的热轧钢板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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