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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钢集团公司环境保护问责管理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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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中央、省市环保督查力度的加大,酒钢面临的环保形势日益严峻。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红线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全面落实生产经营中环境保护管理责任,根据环境保护相关管理规定,集团(酒钢集团,下同)公司制定出台了《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问责管理细则》。

此次《细则》明确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问责主要形式包括:一般失职问责、严重失职问责和重大失职问责。

什么情形,按一般失职问责?

集团公司规定,发生以下五种情形,对相关责任人按一般失职问责:

——污染源超标排放、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其它环保违法行为致使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期治理、挂牌督办或者环保罚款的;

——污染物异常排放导致与周围居民产生污染纠纷和投诉举报的;

——私自购置放射源的;

——环保专项资金使用不规范或者挪作他用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污染环境的,未按照集团公司环境应急管理办法及时上报,或采取瞒报、谎报的。

什么情形,按严重失职问责?

集团公司规定,发生以下九种情形,对相关责任人按严重失职问责:

——违反环保相关法规,造成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采取限制停产、停产整治等要求的;

——对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督办的事项拒不整改的;

——擅自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或者不正常排污的;

——未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未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环保责任的;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

——建设项目未落实环评、水保批复的要求或者为按企业环保管理部门提出的要求建设,造成无法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利用的;

——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对排查出的较大及以上环境隐患整改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

什么情形,按重大失职问责?

集团公司规定,发生以下八种情形,对相关责任人按重大失职问责: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采用渗坑、渗井,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罚款,拒不执行的;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承担相关侵权责任,给企业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在引用水源、自然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的;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此外,集团公司规定,《细则》中问责情形涉嫌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worldmetal.cn/gt/show-463651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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