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八章第四十二条,对我国边境贸易作了明确阐述,即"国家对边境城镇与接壤国家边境城镇之间贸易以及边民互市贸易,采取具体措施,给予优惠和便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边境贸易按照"自找货源、自找销路、自行谈判、自行平衡、自负盈亏"的"五自"原则进行。
国家对边境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实行优惠鼓励政策,包括放宽经营范围,下放到边境省、自治区一定的边境贸易管理权,灵活进出口许可证管理。鼓励边境地区的经济组织与毗邻国家的边境地区发展经济技术合作。边境省、自治区对外经贸部门可以审批由边境地区实施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同时对税收、结算货币的使用及从事边贸和劳务合作人员的出境手续等方面给予方便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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