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调整征收出口关税(包括暂定关税和特别关税)的产品范围和税率,具体如下:
序号
①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简称)
出口税率(%)
调整前
调整内容
EX
暂定税率(%)
特别关税税率(%)
53
ex
25041090
粉末状天然石墨(球化石墨除外)
20
调整征税范围
71
28181010
棕刚玉
加征关税
64
ex
27060000
从煤、褐煤、或泥煤蒸馏所得的焦油及 矿物焦油,不论是否脱水或部分蒸馏, 包括再造焦油(含蒽油≥50%及沥青≥40%的“炭黑油”除外)
15
调整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