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登记审批
(一)申报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应提交的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3份(包括历次地质工作情况及资源储量情况,矿产资源初步利用方案等);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书或营业执照影印件3份(验原件);
(3)地质报告1套;
(4)矿产资源储量备案文件3份;
(5)矿区范围图3份(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
(6)1:5万矿山地理位置图3份;
(7)探矿权人申请的应附勘查证影印件3份;
(8)县区局初审意见1份;
(9)划定矿区范围电子表格1份;
(10)采矿权出让相关资料;
(11)规定的其他材料;
2、采矿登记(新立)应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3份;
(2)营业执照影印件3份(验原件);
(3)县区局对企业办矿的资金、技术、设备情况的证明3 份;
(4)矿区范围图3份(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3套;
(6)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安全章节的审查意见3份;
(7)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或证明3份;
(8)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备案登记表1套;
(9)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3份;
(10)县区局初审意见1份;
(11)采矿登记电子表格1份;
(12)规定的其他材料;
3、采矿登记(延续)应提交的材料
(1)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书3份;
(2)矿山概况说明3份(包括历次采矿登记情况及动用储量情况,保有可采储量情况及储量计算依据,对资源开发利用的计划等);
(3)县区局对保有储量情况的确认材料3份;
(4)矿产资源储量备案文件3份;
(5)矿区范围图或井上下对照图3份;
(6)营业执照影印件3份(验原件);
(7)安全生产合格证影印件3份(验原件);
(8)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证明3份;
(9)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10)县区局初审意见1份;
(11)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1)变更矿区范围的应提交相应的地质报告及矿产资源储量备案文
文件3份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备案登记表1套;
(2)年产矿石量1万吨以上的露天采矿和地下开采的矿山必须持有相应设计资质单位编写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3)批准转让的,应附转让批准文件。
(4)采矿权价款已处置的,应提交相应的处置材料;
(二)审批程序
1、申请人组织材料;
2、申请人将材料报市国土资源部门;
3、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现场复核的,待复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
4、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规费并领取相关批准文书;
(三)承诺时限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材料齐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收费标准
1、采矿登记费:新建矿山:大型500元;中型300元;小型200元;变更、延续100元。依据:国务院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部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251号)。
2、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依据:国务院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鲁价费发[1998]141号文件。
3、采矿权价款:由主管部门依规定委托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或者采取询价、类比等方式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或出让成交价格收取。依据:国务院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4、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国家规定费率收取。依据:国务院第150号令《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