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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产于菲律宾的炉料系列实施2007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明细表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海关总署于2008年12月3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8年第98号公告,其中规定对原产于包括菲律宾在内的东盟国家的部分税目的商品继续实施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现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菲律宾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2007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详见附件),不再实施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表(菲律宾)》使用了简化的商品名称,其范围与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本公告内容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简称) 2009年最惠国税率(%) 协定税率(%)(菲律宾)
28181010 棕刚玉 5.5 5
28181090 其他人造刚玉,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 5.5 5
28492000 碳化硅, 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 5.5 5
38011000 人造石墨 6.5 5
38012000 胶态或半胶态石墨 6.5 5
38013000 电极用碳糊及炉衬用的类似糊 6.5 5
38019000 其他以石墨或其他碳为基料的糊状、块状、板块状、板状制品或半制品 6.5 5
38021000 活性碳 6.5 5
38029000 活性天然矿产品;动物炭黑(包括废动物炭黑) 10 5
38249030 增炭剂 6.5 5
69021000 含>50%镁、钙、铬耐火砖及类似品 8 5
69022000 含>50%氧化铝、硅耐火砖及类似品 8 5
69029000 其他耐火砖及耐火陶瓷建材制品 8 5
69031000 含>50%石墨其他耐火陶瓷制品 8 5
69032000 含>50%氧化铝其他耐火陶瓷制品 8 5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worldmetal.cn/ll/show-1545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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