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焦炭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2011年焦炭出口企业网上公示名单》予以公示。
一、如有异议,请于2010年12月17日17点(以传真收到时间为准)前将书面意见送达商务部外贸司。
二、本次公示仅对名单内企业征求意见,不接受新申报。
三、名单内待审核企业若能在公示期内补齐相关材料,则转为合格企业,否则按不合格处理。
联系单位:外贸司 工业品贸易二处
电话:010-65197594/65197106 传真:010-65197434
附件:1、2011年焦炭出口企业网上公示名单
商 务 部
对外贸易司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