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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1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根据《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1号)和《2011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8号),现发布《2011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2011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特办)及商务部授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签发相应货物的出口许可证。

  (一)许可证局负责签发的货物出口许可证:煤炭。

  (二)特办负责签发货物的出口许可证:焦炭、稀土、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锌矿砂、锡及锡制品、白银、铟及铟制品、钼、磷矿石;碳化硅、镁砂、矾土、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

  (三)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签发货物的出口许可证:锌及锌基合金、部分金属及制品、钼制品。

  二、在京中央企业的出口许可证由许可证局签发。

  三、为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对部分出口货物实行指定发证机构发证或指定口岸报关出口。企业出口此类货物,须向指定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并在指定口岸报关出口;发证机构须按指定口岸签发出口许可证。

  (一)锑及锑制品指定黄埔海关、北海海关、天津海关为报关口岸。

  (二)镁砂项下产品“按重量计含氧化镁70%以上的混合物”(HS编码为3824909200)的出口许可证由特办签发,不再指定报关口岸;镁砂项下其他产品的出口许可证由大连特办签发,指定大连(大窑湾、营口、鲅鱼圈、丹东、大东港)、青岛(莱州海关)、天津(东港、新港)、长春(图们)、满洲里为报关口岸。

  四、许可证局、特办和地方发证机构应严格按商务部公布的《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11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商配发〔2008〕398号)等有关规定签发出口许可证。

  本目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2011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2011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序号 货物种类 海关商品编号          单位
许可证局负责签发以下货物的出口许可证:
4 煤炭 2701110010 无烟煤(不论是否粉化,但未制成型) 千克
2701121000 未制成型的炼焦煤(不论是否粉化) 千克
2701129000 其他烟煤(不论是否粉化,但未制成型) 千克
2701190000 其他煤(不论是否粉化,但未制成型) 千克
2702100000 褐煤(不论是否粉化,但未制成型) 千克
20 碳化硅 2849200000 碳化硅 千克
3824909910 粗制碳化硅(其中碳化硅含量大于15%,按重量计) 千克
22 镁砂 2519100000 天然碳酸镁(菱镁矿) 千克
2519901000 熔凝镁氧矿(电熔镁,包括喷补料) 千克
2519902000 烧结镁氧矿(重烧镁,包括喷补料) 千克
2519903000 碱烧镁(轻烧镁) 千克
2519909910 其他氧化镁含量在70%以上的矿产品 千克
2530909910 废镁砖 千克
2530909930 水镁石 千克
3824909200 按重量计含氧化镁70%以上的混合物 千克
23 矾土 2508300000 耐火粘土(包括矾土、焦宝石及其他耐火粘土) 千克
2606000000 铝矿砂及其精矿 千克
特办负责签发以下货物的出口许可证:
9 焦炭 2704001000 焦炭或半焦炭(煤,褐煤或泥煤制成的,不论是否成型) 千克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worldmetal.cn/ll/show-2666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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