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日前发布了《湖南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实施细则(试行)》,该细则明确,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按煤炭(含焦炭、石墨)实际销售量价外征收,征收标准每吨35元。该项价格调节基金由用户承担,由省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代收代缴,实行按月申报缴纳。
链接: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委员会、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煤炭工业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8〕12号文件规定,现将《湖南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