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同时废止。(附炉料)
类别 | 序号 | 综合利用的资源 | 生产的产品 | 技术标准 |
共生、伴生矿产资源 | 1 | 煤系共生、伴生矿产资源、瓦斯 | 高岭岩、铝矾土、膨润土、电力、热力及燃气 | 1、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2、煤炭开发中的废弃物 3、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
废水(液)、废气、废渣 | 2 | 煤矸石、石煤、粉煤灰、采矿和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工业炉渣、硫酸石膏、磷石膏、江河(渠)道的清淤(淤沙)、风积沙、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焚烧余渣、化工废渣、工业废渣 | 砖(瓦)、砌块、墙板类产品、石膏类制品以及商品粉煤灰 | 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
3 | 转炉渣、电炉渣、铁合金炉渣、氧化铝赤泥、化工废渣、工业废渣 | 铁、铁合金料、精矿粉、稀土 | 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 | |
8 | 焦炉煤气、化工、石油(炼油)化工废气、发酵废气、炭黑尾气 | 硫磺、硫酸、磷铵、脱硫石膏、可燃气、轻烃、氢气、硫酸亚铁、有色金属、二氧化碳、干冰、甲醇、合成氨 | ||
9 | 转炉煤气、高炉煤气、火炬气以及除焦炉煤气以外的工业炉气、工业过程中的余热、余压 | 电力、热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