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工信厅、河北省环保厅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河北省钢铁工业节能减排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通知。《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不能按照节能减排标准完成任务的钢铁企业将被问责,并接受整改。
《实施意见》明确了节能减排主要任务:2011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和炼钢电炉等落后技术装备;加大配套设施建设力度,加强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大力推广新技术应用。
根据《实施意见》,有关部门将定期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进一步完善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机制。同时,加快研究出台鼓励钢铁企业开展二次能源回收利用的激励政策;研究烧结烟气脱硫激励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脱硫工作;开展钢铁企业能源审计工作,对于达不到国家能耗限额标准的钢铁企业,进行强制性第三方审计。
《实施意见》规定,对没有完成节能目标的钢铁企业,有关部门将实行问责,并及时组织其整改。对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指标达到要求等级的钢铁企业,由河北省工信厅予以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