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焊接用钢无扭控冷热轧盘条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等。
本标准适用于宝山钢铁(集团)公司初轧厂生产的用于制造手工电弧焊焊条芯和气体熔焊、埋弧自动焊、电渣焊和气体保护焊焊丝的焊接用钢无扭冷热轧盘条。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AWS A5.18:1993 碳素钢电焊条和气体保护电弧焊焊线规范
GB 222-84 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成分允许偏差
GB 22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 3429-94 焊接用钢盘条
JIS G3503:1980 涂药电焊条芯用盘条
Q/BQB 501-1998 无扭控冷热轧盘条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3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应符合Q/BQB 501的规定。
4 技术要求
4.1 牌号及化学成分
4.1.1 钢的牌号及化学万分(成品成份)应符合表1的规定。
4.1.2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议,亦可供应其他牌号或化学成份的盘条。
4.2 冶炼方法
钢由氧气转炉或电炉冶炼,若需方无特别指定,则冶炼方法由供方确定。
表1
牌号 |
脱氧 |
化学成份 % | |||||
方式 |
C |
Si |
Mn |
P |
S |
其他 | |
SWRY11 |
C |
≤0.09 |
≤0.03 |
0.35~0.65 |
≤0.020 |
≤0.023 |
Cu≤0.20 |
ER70S-6 |
G |
0.07~0.15 |
0.80~1.15 |
1.40~1.85 |
≤0.025 |
≤0.035 |
|
H10Mn2 |
A |
≤0.12 |
≤0.05 |
1.50~1.90 |
≤0.035 |
≤0.035 |
Alt≥0.008 |
BH10Mn2G |
A |
≤0.17 |
≤0.05 |
1.80~2.20 |
≤0.030 |
≤0.030 |
Ni≤0.30 Cr≤0.20 |
H08MnA |
A |
≤0.10 |
≤0.05 |
0.80~1.10 |
≤0.030 |
≤0.030 |
Alt≥0.008 |
H08Mn2SiA |
G |
≤0.11 |
0.70~0.95 |
1.80~2.10 |
≤0.030 |
≤0.030 |
|
BH08MnMoTiB |
G |
≤0.11 |
≤0.25 |
1.40~1.60 |
≤0.030 |
≤0.030 |
Mo:0.30~0.60 Ti:0.03~0.08 |
B:0.004~0.008 | |||||||
注: | |||||||
1 SWRY11为JIS G3503中的牌号;ER70S-6为AWS A5.18中的牌号;H10Mn2、H08MnA、H08Mn2SiA为GB/T3429中的牌号;BH08MnMoTiB、BH10Mn2G为宝钢研制牌号。 | |||||||
2 SWRY11为焊条用钢,其他为焊丝用钢。 | |||||||
3 脱氧方式代号:C—压盖钢 A—铝镇静钢 G—铝硅镇静钢 | |||||||
|
4.3 交货状态
盘条以热轧状态交货。
4.4 表面质量
4.4.1 盘条表面应光滑,不得有裂纹、折叠、结疤、耳子等对使用有害的缺陷。允许有压痕及局部的凸块、凹坑、划痕、麻面,但其深度或高度(从实际尺寸算起):A级精度不得大于0.15mm;B、C级精度不得大于0.10mm。
4.4.2 盘条应将头尾有害缺陷部分切除,其截面不得有缩孔、分层及夹杂。
4.4.3 氧化铁皮
盘条表面氧化铁皮重量不得大于10kg/t,若供方在工艺上有保证,可不作检验。
5 试验方法
5.1 每批盘条的检验项目、试样数量、取样部位、试验方法应按表2的规定执行。
表2
序号 | 检验项目 | 试样数量 | 取样方法及部位 | 试验方法 |
1 |
化学成份(成品成份) |
每批盘条盘数的3%,不少于2盘 |
GB 222、不同根盘条 |
GB 223 |
2 |
尺寸 |
逐盘 |
Q/BQB 501 |
千分尺、游标卡尺 |
3 |
表面 |
逐盘 |
- |
目测 |
5.2 氧化铁皮检验方法
取一盘至数盘盘条试样称其重量,用机械方法去除表面氧化铁皮再称其重量,前后重量差为试样的氧化铁皮重量。
每吨盘条的氧化铁皮重量的计算公式为:
试样的氧化铁皮重量(kg)/试样重量(kg)×1000(kg/t)
6 检验规则
6.1 检查与验收
盘条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
6.2 组批规则
盘条应成批检验,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炉号、同一尺寸的盘条组成。
6.3 复验与判定规则
化学成份(成品成份)检验如不符合标准要求,除将该不合格盘条报废外,并从同一批中再任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包括试验所要求的任一指示)即使有一个指示不合格,则供方可逐盘分析,合格者方可交货。
7 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
7.1 包装
盘条应成盘交货。每盘应由一整根盘条组成,捆扎不少于3处。
7.2 标志
每盘盘条应附有至少两个标牌,标牌上应有供方名称、牌号、炉号、轧制批号、盘号、规格、重量、技术标准等印记。
7.3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交货盘条必须开具证明该批产品符合标准要求和订货合同的质量证明书,证明书中应注明下列内容:
(1) 供方名称-宝山钢铁(集团)公司;
(2) 订货单位名称;
(3) 发货日期;
(4) 合同号;
(5) 标准编号;
(6) 牌号;
(7) 炉号、重量;
(8) 品名、规格;
(9) 标准中所规定的各项试验结果;
(10) 技术监督部门印记。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宝山钢铁(集团)公司技术部提出。
本标准由宝山钢铁(集团)公司技术部质标室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李玉光 杨新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