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征求调整完善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意见,提出了调整思路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综合媒体5月19日报道,财政部办公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征求调整完善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意见的函》(财办税[2008]8号)征求意见稿,征求调整完善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调整意见》)。《调整意见》分析了现行回收行业及其增值税政策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调整的原则即:一是有利于促进废旧物资的规范回收和合理利用,引导回收行业做大做强,健康有序发展,二是有利于税制的规范,优惠政策要符合税收原理,便利征纳双方,防止税收漏洞;三是以政策调整为契机,加强对产废、回收和利废三个环节的规范管理,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为此,《调整意见》提出了调整思路的主要内容有:
一、维持现行对产废环节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即:对一般纳税人出售废旧物资,统一按适用税率和相关政策征收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则仍按6%或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且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个人(不含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二、规范回收环节增值税政策。取消对回收环节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凭其购进废旧物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4%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对购进废旧物资进行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对其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购入的废旧物资,凭取得的普通发票锁记载的金额,按10%计算可抵扣税额”的政策。对其购进的废旧物资,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四、结合回收行业的整顿和规范,综合考虑市场将逐渐消化税收政策变化带来的影响,建议自2007年7月1日至2010年底,对符合环保等条件的回收企业实行逐年递减的由财政机关负责办理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同时确定了退税比例。
《调整意见》还对享受退税政策的回收企业提出了一定的条件并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相关的配套措施来加强回收行业的规范管理。
目前,各地对《调整意见》反应强烈,江苏、安徽、上海等公司以及行业协会已经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并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同时做好应对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