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2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华钢制螺杆(SteelThreadedRod)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裁定IFI&MorganLtd.andRMBFastenersLtd.在调查期内不存在倾销涉案产品的行为;裁定ZhejiangNewOrientalCo.,Ltd.加权平均倾销幅度调整为11.07%;同时,美国商务部裁定以下六家企业不适用反倾销单独税率,而适用反倾销普遍税率:兄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BrotherHoldingGroupCo.,Ltd.)、JiaxingXinyueStandardPartCo.,Ltd.、ZhejiangHeiterIndustriesCo.,Ltd.、ZhejiangHeiterMFG&TradeCo.,Ltd.、浙江君悦标准件有限公司(ZhejiangJunyueStandardPartCo.,Ltd.)和ZhejiangMorganBrotherTechnologyCo.,Ltd.。涉案产品的美国协调关税号为7318.15.5051、7318.15.5056、7318.15.5090和7318.15.2095。
2008年3月25日,美国对原产于中国的钢制螺杆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8年10月1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钢制螺杆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2009年2月20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钢制螺杆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2015年5月26日,美国商务部对华钢制螺杆启动本次行政复审,2016年5月13日,美国商务部对华钢制螺杆作出本次行政复审初裁,本次行政复审的调查期为2014年4月1日~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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