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近日向机构下发《关于试行房地产行业划分标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房地产行业认定,并将房地产类型划分为普通住宅地产、保障性住宅地产、商业地产、工业地产及其他房地产。交易所要求发行人上传公司债发行申报材料时,需同时报送“房地产类型的专项说明”,但省级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不受此限。该文件是对前期交易所下发《关于试行房地产、产能过剩行业公司债券分类监管的函》的进一步落实。
10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向各大券商债券部门等机构下发《关于试行房地产、产能过剩行业公司债券分类监管的函》(以下简称“试行监管函”),拟对房地产以及钢铁等过剩行业的公司债券发行审核试行分类监管。试行监管函还明确规定,房地产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得用于购置土地,引起业内广泛关注。
具体来看,房地产业分类监管采取“基础范围+综合指标评价”的分类监管标准,“基础范围”是房地产企业申报公司债券应当符合的基础条件。符合基础范围要求的房地产企业应具备资质良好、主体评级AA及以上,并能够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行业政策和市场调控政策等条件。发行主体限定在四类企业:境内外上市的房地产企业、以房地产为主业的中央企业、省级政府(含直辖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地方政府所属的房地产企业、中国房地产协会排名前100名的其他民营非上市房地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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