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冶金系统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和《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国办发[1996]54号)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冶金工业部各司(局)、地方冶金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冶金企事业单位的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均应执行本预案。
第三条 破坏性地震分类
一般破坏性地震: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
严重破坏性地震:指造成人员死亡200至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5%的地震。在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或地区发生大于6.5级、小于7.0级的地震,或在50~100万人口的城市或地区发生7.0级以上的地震,也可视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指造成人员死亡数超过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的5%以上的地震。在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或地区发生7.0级以上的地震,也可视为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
第四条 地震应急工作的原则
一、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二、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确保灾区应急工作协调一致;
三、统筹应急工作,突出工作重点。震害较轻时,以坚持生产或尽快恢复生产,保障职工基本生活为中心开展工作;震害严重时,要以保障人身和主要生产装备安全,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和扩展为重点组织排险和救灾;
四、实施灾区应急自救的同时,开展区域协作,组织行业内应急支援。
第二章 应急机构
冶金企事业单位所在地区发生严重破坏性地后,冶金工业部设立临时性的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部设在冶金工业部办公厅,其联络处设在部长办公室,电话(010) 65131959。
当发生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国务院决定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时,冶金工业部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负责本系统地震应急工作。
第五条 冶金工业部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主任:冶金工业部领导
常务副主任:办公厅负责同志
副主任:生产司负责同志
建设司负责同志
科技司负责同志
人教司负责同志
黄金局负责同志
成员:办公厅。规划司、经调司、生产司、建设司、科技司,人教司、黄金局、地质局等有关负责同志
第六条 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冶金企事业单位所在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及时向国家地震局了解地震的震级、震中位置,发震时间和震情趋势等信息;
二、及时与震区冶金行业主管部门取得联系,了解震区冶金企事业单位的震情、灾情。抢险救灾和生产、工作情况,安排应急工作;
三、按下列分工,及时与震区冶金企事业单位取得联系,进一步了解震情、灾情、抢险救灾和生产、工作等详细情况,并提出应急救灾和恢复生产、科研教学的安排意见。
钢铁等生产企业由生产司负责;
黄金生产企业由黄金局负责;
冶金建设系统和在建工程由建设司负责;
科研单位由科技司负责;
教育系统由人教司负责:
地勘系统由地质局负责。
部抗震办公室负责与国家地震局、地方冶金行业主管部门和冶金企事业单位抗震办公室建立密切联系,井及时向冶金工业部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和灾情;
四、与震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取得联系,必要时派出工作组,协调或参加震区地震应急和抢险救灾的领导、指挥工作:
五、向国务院报告冶金企事业单位的震害损失和生产、救灾情况;需要时,参加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
六、协调救灾物资的统一调配和分配;发挥区域协作力量,在行业内组织对震区冶金企事业重灾单位的紧急援助。
七、组织、协调部内各司(员)的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工作。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七条 应急预案
一、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冶金企事业单位,应参照国家、地方政府和冶金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单位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冶金工业部抗震办公室备案:
二、冶金企事业单位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二)应急通讯保障;
(三)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
(四)灾害评估准备;
(五)应急行动方案。
三,冶金企事业单位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震情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涉及重大事项调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报冶金工业部抗震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抗震救灾指挥部
一、冶金企事业单位的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单位主要领导人负责,并根据本单位的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的实际需要,明确其分支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二,指挥部及其分支机构应有确定的地址和联络方式;
三,指挥部应制定明确的决策原则和工作程序,按预定应急方案实行果断而高度集中的指挥。
第九条 应急通讯保障
一、冶金企事业单位的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抗震办公室,应有可靠的通讯设备;
二、建立震时通讯的值班守岗和监控保密制度,排定重要通话序列,做好抢修、抢通的各方面准备,确保内外联络的畅通;
三、有条件的企业,宜设置抗震救灾专用通讯系统。
第十条 次生灾害防御
一、地震次生灾害源和抗震薄弱设施应做好安全防御;
二、监控、防止次生灾害扩展有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 抢险救灾队伍和装备
一、冶金企业应组建排险、抢救、医疗、消防等专业和非专业的抢险救灾队伍,震前做好组织机构及其人员的落实工作;
二,抢险救灾队伍应配备可满足专业抢险救灾要求的器材、装备,建立管理、维修和补充的制度,并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
三、与地方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立密切的协作关系。
第十二条 物资储备
一、各类抢险救灾物资,应按应急工作的可能需量备齐备足,并专门保管;
二、生产物料、设备备件和建筑材料等物资。应在日常储备的基础上,按应急工作的最小需量增加储备;
三、粮食、药品等生活物资,应有满足最低需求的储备;
四、没有保存期限制的储备物资,不得挪作它用;有保存期限制的应定期更新,被消耗的储备物资,应及时补充。
第十三条 疏散与避震
一、冶金企事业单位应做好职工和家属的疏散场地、路线的规划工作,并适时组织演练;
二、震时坚守岗位职工的避震防护,应充分利用生产现场的有利条件,对无避震防护条件的岗位,应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
第十四条 灾害评估准备
一、震害调查,应按系统或单位组织进行,井应明确调查程序和验评标准;
二、震害调查和经济损失的评估人员,应熟练掌握国家有关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和经济损失估算方法;
三、地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冶金大型,中型企业,应在震害预测基础上,建立原始资料,维修改造和快速评估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宣传、培训与演习
一、把防震减灾宣传列入党委宣传工作计划;
二、切实抓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全体职工的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应变能力;
三、制定重要岗位的应急操作预案,组织操练,培训抢险救灾队伍,定期组织群众性的抗震救灾演习。
第四章 应急行动
第十六条 震情灾情报告制度
一、冶金企事业单位在接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临震预报后,应及时报告冶金工业部。
二、遭受破坏性地震后,应及时向冶金工业部和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如下内容:
(一)地震发生时间、地点和震级;
(二)地震破坏和人员伤亡情况;
(三)生产(工作)运行和职工生活等情况;
(四)抢险救灾安排。
三、冶金工业部在获悉冶金企事业单位遭受破坏性地震后,应及时将震情、灾情报告国务院,并与国家地震局和地方人民政府取得联系,协调抢险救灾工作。
四、应急期间,冶金企事业单位的抗震救挥部和抗震办公室,应随时与冶金工业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
第十七条 临震应急反应
冶金企事业单位在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即进入临震应急期,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分支机构,实施下列各项应急行动:
一、迅速按各级应急预案和抗震防灾对策部署地震应急工作;
二、启动各类通讯设备,确保昼夜通讯畅通;
三、加强对次生灾害源和抗震薄弱设施的检查和监控,井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置措施;
四、对生命线工程和重要生产装备实施安全防护措施;
五、抢险救灾队伍集结待命,抢险救灾装备和物资准备就绪;
六、平息谣传或误传,保持生产和工作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七、医疗、物资、运输等后勤系统做好抗震救灾的应急准备工作;
八、加强与地震部门的联络,随时掌握震情信息;
九、根据震情发展和受灾程度的预测,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第十八条 震后应急反应
冶金企事业单位遭受破坏性地震后,立即转入震后应急期,在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实施下列应急反应:
一、立即向上级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和灾情,必要时发出紧急支援的请求;
二、启动各类通讯设备,确保通讯昼夜畅通;
三、迅速调集抢险救援队伍,抢救被压埋人员,疏通道路,排除有害气体泄漏、火灾等险情,防止次生灾害扩展;
四、组织震害调查和灾害评估,划定安全区建筑和危险区建筑;
五、抢修恢复生产和生活供应的基础设施;
六、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七、妥善安置灾民,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和安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病疫流行;
八、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九、做好救灾物资的调拨,发放工作;
十、按规定程序发布恢复生产(工作)的指令。
第十九条 冶金工业部的应急反应
一、冶金企事业单位遭受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根据震情灾情安排慰问工作;
(二)根据受灾单位的申请,组织行业内物资支援工作。
二、冶金企事业单位遭受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主动与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抢险救灾工作;
(二)发慰问电或视情派工作组慰问,参与指导应急救灾工作;
(三)组织行业内的救援工作。
三、冶金企事业单位遭受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参加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
(二)派出工作组,参与地方人民政府或受灾单位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救灾工作;
(三)组织行业内的应急救援和恢复重建工作。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本预案适用于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或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及其后的应急阶段。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经冶金工业部批准后实施,原发《冶金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冶建(1995)1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