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环资[2008]13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有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关于“重点用能单位应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规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请各地节能主管部门将本通知印发所辖区内的重点用能单位。
附件:《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八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