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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煤炭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煤企须为单身职工提供公寓化宿舍 新建煤矿井型规模不得低于120万吨/年 风景名胜区已有煤矿须淘汰

  广大群众可登录山西省法制办网站留言或拨打山西省法制办电话0351-3198169提出自己的意见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每周最多工作五天,推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每个单身矿工宿舍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新的《山西省煤炭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已经出台,并公开征求意见。与现行《条例》相比,新的《条例(修订草案)》增加矿工特殊保护制度,并在煤矿准入条件、煤矿安全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井下作业推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

  “现行《条例》对矿工合法权益保护规定的内容比较少,而且原则性太强,力度也不够”,山西省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新的《条例(修订草案)》不仅增加了矿工特殊保护制度,还在意外伤害保险,职业病防治、最低工资保障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煤矿企业要定期对煤矿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尘肺病普查,建立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煤矿企业井下作业人员每周最多工作五天,推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等。

  在矿工生活条件保障方面,《条例(修订草案)》更是明确要求煤矿企业为单身职工提供的公寓化宿舍,宿舍建筑面积不低于每个单身职工5平方米,并且还要配备职工澡堂、食堂、班中餐,建立职工文化活动中心等生活福利设施。

  新开煤矿准入门槛要提高

  据介绍,此次《条例(修订草案)》针对我省小煤矿数目多,资源浪费严重的现实,通过提高煤炭开采市场的准入门槛,将一些资金不充足、技术工艺落后、安全生产条件差的单位和个人“拒之门外”。《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新建煤矿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且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0万元人民币;新建煤矿井型规模不得低于120万吨/年……此外,对于全省的中小煤矿,《条例(修订草案)》还首次提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集约化经营的要求,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其他各种类型的煤矿企业。

  煤矿职工一律持证上岗

  据省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修订草案)》除了设立煤矿安全监管、建立安全投入长效机制、安全生产监控三大系统管理制度外,还首次制定了煤炭行业职业准入制度。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准入条件,并经省煤炭行政主管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

  风景名胜区已有煤矿逐步淘汰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现行《条例》中对环境保护的规定很少,因此新《条例(修订草案)》特别在这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其中,《条例(修订草案)》首次明确,严禁在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地质灾害危险区、城市规划区以及本省规定的其他禁采区等区域开办煤矿和进行开采活动;对于已有的煤矿,要逐步限期淘汰。

  截至2007年年底,我省共有生产煤矿2806座,煤炭产量达6.3亿吨,约占全国原煤产量的30%。山西省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现行《条例》是2001年颁布实施的,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实际需要,因此,修订《条例》势在必行。

  该负责人表示,目前《条例(修订草案)》还在征求意见阶段,广大群众可以登录山西省法制办网站留言,也可以直接拨打山西省法制办电话0351-3198169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worldmetal.cn/steel/show-23380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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