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通知,在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三个月内,对超出现行政策范围进口的抗震救灾物资按以下方式办理:
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单位接受境外捐赠救灾物资享受相应的进口免税政策。
境外捐赠直接用于此次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的各类物资,全部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进口税”)。
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的直接用于抗震救灾的加工贸易货物以及对国内有关单位直接捐赠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海关已登记放行的,一律免征进口税,并免予补交相应的加工贸易内销批准证和有关进口料件的进口许可证件。
直接用于此次抗震救灾的各类物资,包括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需要提交相关许可证件和通关证明文件的,经主管海关核实后,免予提交许可证件和通关证明文件,由海关直接作核销结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