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中有涉及六项政令的修改,旨在以政策导向来鼓励引导上市公司分红,而非强制性分红。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写明分红原则,在年报中详细解释分红政策,取消中期分红的限制,提高再融资门槛,要求必须满足三年分红不少于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鼓励上市公司分红的政策受到了一些学者专家的赞赏。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林义相、和邦财富研究所所长韩志国昨日不约而同地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上述鼓励分红的政策具有重大的意义,方向正确。
在目前股市投资前景备受争议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为投资者实现合理投资回报,这是值得关注的有效渠道。证监会认为,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机制尚不健全,一些上市公司分红主动性不足,约束力不强,有的上市公司少分红甚至不分红,回报股东的意识薄弱。
征求意见稿中最具约束性的一条是提高再融资门槛。证监会拟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提高要求至30%。
证监会有关方面新闻发言人昨日表示要依法行政,不能对上市公司强制性分红,分红的自主权还应为上市公司所有。
林义相认为应该以取消红利税、考虑再融资的淘汰机制来作为配套措施。“只有上述分红政策是不够的,应该有两个配套措施,否则就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利益。一要取消红利税,如果不取消,那么上市公司分配掉的红利没有等额到达投资者,而是以税收的形式到财政部了,分红越多,对市场越不利;二是,一定要考虑到再融资的淘汰机制。好的上市公司利润高,分红多,但是还要继续发展,就肯定会回来再融资。不是说降低再融资门槛,而是说一定要让分红多、分红高的上市公司有再融资的便利。”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取消上市公司中期分红的禁令,欲中期分红的上市公司财报可以不经审计。征求意见稿拟在《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增加规定:“上市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征求意见稿还表示,《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第一百五十五条拟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注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占当期实现利润的百分比,现金分红的条件、时机、金额或者比例,与公司长期财务规划的关系等内容。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持公司长期持续稳定发展。”
为提高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透明度,促使广大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相关信息,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如上市公司能够进行现金分红而未进行分红的,则要求公司披露未分红的具体原因,并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使用用途,使广大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具有明确预期。在披露的具体内容上,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历史现金分红数据对比,使广大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公司过往的股利分配情况和数据。
证监会拟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作出相应修改以配合上述政策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