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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修订案2

第七章 螺纹钢的交割

第四十条 交割单位:300吨。

第四十一条 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螺纹钢期货标准合约》。

第四十二条 交割螺纹钢质量规定

交割螺纹钢应当是在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品。

交割螺纹钢的外形、尺寸、重量及允许偏差应当符合国标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的规定。

交割螺纹钢的每批商品的有效期限为生产日起的90天内,并且应在生产日起的30天内入指定交割仓库方可制作仓单。

在指定交割仓库交割的螺纹钢其长度为9米和12米定尺。

第四十三条 交割螺纹钢的包装与堆放

交割螺纹钢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等应当符合GB1499.2-2007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每一仓单的螺纹钢,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公称直径、同一长度的商品组成,并且组成每一仓单的螺纹钢的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两日,且以最早日期作为该仓单的生产日期。

用于交割的螺纹钢每一仓单的标的实物应当作为一个堆放垛位进行堆放。

第四十四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第四十五条 计量和溢短

交割螺纹钢以实际称重方式计量。每张螺纹钢标准仓单的实物溢短不超过±3%,磅差不超过±0.3%。

第四十六条 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四十七条 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和厂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

第八章 线材的交割

第四十八条 交割单位:300吨。

第四十九条 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线材期货标准合约》

第五十条 交割线材质量规定

交割线材应当是在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的注册商品。

交割线材的外形、尺寸、重量及允许偏差应当符合国标GB1499.1-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的规定。

交割线材的每批商品的有效期限为生产日起的90天内,并且应在生产日起的30天内入指定交割仓库方可制作仓单。

第五十一条 交割线材的包装与堆放

线材应盘卷交货,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应当符合国标GB1499.1—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的规定。

每一仓单的线材,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公称直径的商品组成,并且组成每一仓单的线材的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两日,且以最早日期作为该仓单的生产日期。

用于交割的线材每一仓单的标的实物应当作为一个堆放垛位进行堆放。

第五十二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第五十三条 溢短和磅差

交割线材以实际称重方式计量。每张线材标准仓单的实物溢短不超过±3%,磅差不超过±0.3%。

第五十四条 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五十五条 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和厂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

第七九章 天然橡胶的交割

第四十五十六条 交割单位:5吨。

第四十一五十七条 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标准合约》。

第四十二五十八条 交割商品的产地及升贴水标准,见附件六。

第四十三五十九条 包装:

(一)国产一级标准胶的外包装应当用聚乙烯薄膜和聚丙烯编织袋双层包装,每包净重40kg,每吨25包,无溢短。胶包尺寸为60×40×20cm,胶包外表面应当标明: 标准橡胶、级别、净重、生产厂名或代号、生产日期等内容。

(二)进口3号烟片胶为胶片复盖的胶包,每个交货批次的胶包重量应当一致,标准件重为111.11kg,每吨9包,无溢短。非标准件重可以按实计量,允许有±0.2%的磅差和±3%的溢短。

第四十四六十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国产一级标准橡胶在实物交割时应当提供与实物一致的交易所指定的国家法定检验机构(附件七)出具的质检证(或检测/鉴定报告)原件。

(二)进口3号烟片胶在实物交割时应当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商检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外贸合同、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复印件。

(三)检验方法为抽样检验,抽样地点应当入库完毕后在指定交割仓库内,严禁在车站、码头等运输途中抽样。检验批量以100吨以下(包括100吨)为一个检验批次,超过100吨应当分若干批次检验。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四十五六十一条 有效期:

(一)国产一级标准橡胶在库交割的有效期限为生产年份的第二年底,超过期限的转作现货。当年生产的国产一级标准橡胶如要用于实物交割,最迟应当在第二年的六月份以前(不含六月)入库完毕,超过期限不得用于交割。

(二)进口3号烟片胶在库交割的有效期限为商检证签发之日起十八个月,超过期限的转作现货。用于实物交割的3号烟片胶应当在商检证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进库,否则不得用于交割。

(三)在库天然橡胶的商检证、质检证(或检测/鉴定报告)自签发之日起90天内有效。期满后,其相应的商品应当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下次交割。

第四十六六十二条 到库天然橡胶应当干燥、清洁。指定交割仓库在验收时应当对整批交割商品的10%开包检查,并重新缝好。如发现有表面老化龟裂、雨淋、受潮、霉变、发黑、污染严重等影响使用的情况,予以拒收,不得用于交割。

第四十七六十三条 标准仓单所列标的物应当是同一批次、同一产地的天然橡胶。

第四十八六十四条 交易所在收到买方会员的交割货款后,清退其交割部位保证金。交易所认为本次交割货物可能有质量异议的,有权在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对本次交割中没有产生异议的卖方会员,清退其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四十九六十五条 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见附件八。

第八十章 期货转现货

第五十六十六条 期转现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合约的会员(客户)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有的合约按交易所规定的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同时按双方协议价格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数量相当、品种相同、方向相同的仓单的交换行为。

第五十一六十七条 期转现的期限为欲进行期转现合约的交割月份的上一月份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交割月份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含当日)止。但欲进行期转现合约的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三个交易日不得办理期转现申请。

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达成协议后,在上述期限内的交易日的14:00前,到交易所申请办理期转现手续,填写交易所统一印制的期转现申请单(见附件十一)。

用非标准仓单交割的,应当提供相关的买卖协议和提单复印件。

第五十二六十八条 期转现仅适用于本所所有上市品种的历史持仓,不适用在申请日的新开仓。

第五十三六十九条 期转现的交割结算价为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达成的协议价。

第五十四七十条 申请期转现的买卖双方原持有的相应交割月份期货头寸,由交易所在申请日的15:00之前,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合约的结算价平仓。

第五十五七十一条 期转现的交易保证金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结算价计算。

第五十六七十二条 期转现的票据交换(包括货款、仓单)在申请日后一交易日14:00前在本交易所内完成。

第五十七七十三条 期转现的交割货款一律采用内转方式划转。

第五十八七十四条 卖出方应当在办理期转现手续后七日内向交易所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得迟于当月倒数第三个交易日提交。如卖方在14:00之前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复核无误后,交易所退付卖方相应的保证金。如在14:00之后交付的,交易所在下一交易日结算时清退相应的保证金。交易所在收到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下一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未按时提交增值税发票的,按《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七十五条 未按本章第五十六七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完成交割的,按本交割细则中有关交割违约的规定执行;发生交割实物质量纠纷的,买方应当在票据交换日后的25天内提出质量异议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

涉及非标准仓单交割实物质量纠纷的,由相关会员协调处理,交易所对此不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十七十六条 对非善意的期转现行为,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七十七条 交易所将及时公布期转现的有关信息。

第九十一章 交割费用

第六十二七十八条进行实物交割的双方应当分别向交易所交纳交割手续费。铜2元/吨、铝2元/吨、锌2元/吨、螺纹钢和线材1元/吨、天然橡胶4元/吨。

第六十三七十九条 商品出入库和在库储存期间发生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由交易所核定。

第六十四八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正常收费项目和费用计收方法如下:

(一)进库费、出库费、装卸费、打包(装袋)费、分拣(整理)费、过户费、代办费、加急费及需特殊处理的劳务作业费用,由指定交割仓库根据实际发生的项目及劳务,按规定标准出具合法结算凭证,交货主核对后,由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一次付清。

(二)仓储费按日收取。最后交割日以前(含当日)的仓储费用由卖方承担,最后交割日以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承担。收费后,由指定交割仓库在标准仓单上注明仓储费付止日期。货主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付费手续,可以预付。

天然橡胶指定交割仓库的收费标准见附件九。

铜、铝、锌指定交割仓库的收费标准见附件十。

螺纹钢、线材指定交割仓库的收费标准由交易所确定并另行公布。

第十十二章 交割违约

第六十五八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一)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

(二)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三)卖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第六十六八十二条 在计算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时,违约部分应当预留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计算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 应交标准仓单数量(手)-已交标准仓单数量(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已交货款)÷(1-20%)÷ 交割结算价÷ 交易单位

第六十七八十三条 发生交割违约后,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16:30以前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

守约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11:00以前将终止交割或继续交割的选择意向书面递交交易所。逾期未提交选择意向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

第六十八八十四条 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违约金,同时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卖方违约的,买方可以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1、终止交割: 交易所退还买方货款;

2、继续交割: 交易所在判定卖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征购公告,并在七个交易日内组织征购。征购成功,交易所支付给买方标准仓单;征购失败,卖方支付给买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买方交割货款后终止交割。卖方承担因征购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二)买方违约的,卖方可以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1、终止交割: 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

2、继续交割: 交易所在判定买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竞卖公告,并在七个交易日内组织竞卖。竞卖成功,交易所支付给卖方交割货款;竞卖失败,买方支付给卖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后终止交割。买方承担因竞卖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终止交割后,交易所交割担保责任终止。

第六十九八十五条 征购价格不高于交割结算价的125%,竞卖价格不低于交割结算价的75%。

第七十八十六条 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罚款。

第七十一八十七条 会员发生部分交割违约时,违约会员所接标准仓单或所得货款可以用于违约处理。

第七十二八十八条 会员在实物交割环节上蓄意违约,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三八十九条 发生违约行为的会员当事人及指定交割仓库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会员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七十四九十条 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就交收的商品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一般通过双方会验的方式解决。也可以提请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复验,复验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第十一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五九十一条 燃料油、黄金等的交割规定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七十六九十二条 有关即期合约交易、标准仓单交易的组织和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十七九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九十四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七十九九十五条 本细则自****年**月**日起实施。

附件一:上海期货交易所阴极铜注册商标、包装标准及升贴水标准

附件二:LME注册、本所允许交割的阴极铜牌号清单

附件三:上海期货交易所铝锭注册商标、包装标准及升贴水标准

附件四:LME注册、本所允许交割的高级基础铝牌号清单

附件五:上海期货交易所锌锭注册商标、包装标准及升贴水标准

附件六:上海期货交易所允许交割的天然橡胶产地及升贴水标准

附件七: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的铜、铝、锌、天然橡胶质量检验机构

附件八: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附件九:天然橡胶指定交割仓库收费标准

附件十:铜、铝、锌指定交割仓库收费标准

附件十一:上海期货交易所期转现申请单

注:

1、双删除线为已作删除内容,灰色底纹且加粗部分为已作修订的内容;

2、涉及交割细则附件中与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无关的具体内容不再详列。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worldmetal.cn/steel/show-46909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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