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产品 | 手机浏览 | RSS订阅
世界金属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历史钢铁 » 钢铁政策 »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公布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部制定了《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制定该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促进冶金行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

环境保护部12月22日发布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8号)等有关规定,环境保护部部制定了《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口废钢铁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函〔2005〕158号)同时废止。

《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规定,进口废钢铁,是指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铸铁废碎料”、“其他合金钢废碎料”、“镀锡钢铁废碎料”、“机械加工中产生的钢铁废料(机械加工指车、刨、铣、磨、锯、锉、剪、冲加工)”、“未列明钢铁废碎料”和“供再熔的碎料钢铁锭”。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worldmetal.cn/steel/show-768337-1.html

[ 历史钢铁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 返回顶部 ]


相关分类浏览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金属通会员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留言 | 广告服务
©2009-2022 worldmetal.cn All Rights Reserved
客服电话0731-28419509 客服QQ:
湘ICP备10025079号-4 湘公网安备 430202020000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