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商务部外贸司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7年第25号
【发布日期】2007-03-09
为进一步加强稀有金属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钼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和申报程序》。
附件:钼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和申报程序
商 务 部
二○○七年三月九日
附件
一、钼生产企业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以近三年年均生产量、出口量为准。综合生产钼铁、氧化钼(相当于焙烧钼精矿)3000吨以上、出口量300吨以上;焙烧钼精矿含钼品位大于51%,钼铁含钼品位大于55%;钼酸盐生产量800吨以上、出口量80吨以上;钼粉及钼金属制品生产量300吨以上、出口量20吨以上。以国家统计局、海关总署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在同等条件下,产品链条长、深加工产品比例高的采选冶综合类企业优先考虑。
(三)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正在进行认证的企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焙烧钼精矿回收率不低于96%,钼铁回收率不低于98%,钼酸铵回收率不低于95%,钼粉回收率不低于98%。
(五)焙烧钼精矿综合能耗小于0.4吨标煤/吨产量;钼铁生产采用炉外法,没有直接的煤、电、气的消耗;钼酸铵的生产采用了浸出工艺,能耗消耗很少;钼粉能耗小于3.5吨标煤/吨产量。
(六)有专门的化验和检测实验室,各种化验和检测设备完备。
(七)取得环保部门颁发的达标排污许可证书,并提供由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本年度达标排放环境监测报告。
(八)环保措施:
焙烧钼精矿工艺:采用淋洗塔等设备吸收二氧化硫气体。鼓励企业采用回收二氧化硫气体制酸设备。
钼酸铵工艺:采用中和塔对废气进行处理,采用鳌和槽、过滤设备等废水进行处理。
(九)必须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及必要的应急措施。
(十)企业所产产品为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或《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中所列产品或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视具体情况适当降低第(二)条标准。
(十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提供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十二)近三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钼流通企业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5年以上。
(二)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近三年年均出口已焙烧钼精矿、钼铁600吨(实物量,下同)以上,钼酸盐(钼酸盐、钼酸铵、其他钼酸盐)150吨以上,钼粉及钼金属制品200吨以上,以海关总署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四)流通企业必须收购具备出口许可证申领资格的生产企业的产品。
(五)通过国家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或其它认证体系。正在进行认证的企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七)近三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有生产实体的流通企业可参照生产企业相关标准。
五、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各地铟、钼出口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对本地区申领出口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初审,并于2007年3月16日前将本地区符合标准的出口企业名单、书面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附企业相关申请材料),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二)中央管理企业将申请及相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三)商务部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对申领出口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复核。由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对经复核符合标准的企业提出意见,并于2007年3月20日前上报商务部。
(四)商务部根据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的复核意见,对申请铟、钼出口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审定,对于符合申领标准的企业予以对外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