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商务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15年第59号
【发布日期】2015-11-10
为落实国务院决定,保持外贸稳定增长,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剔除,共计剔除11个十位商品编码(见附件)。
二、调整后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共计1862个十位商品编码,仍按《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三、请商务、海关等部门做好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工作,严禁环保不达标的落后产能开展相关业务。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从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调整的商品目录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5年11月10日
序号 | 商品编码 | 商品名称 | 原禁止方式 | 备注 |
1 | 2616100000 | 银矿砂及其精矿 | 进口 | 剔除 |
2 | 2617909000 | 其他矿砂及其精矿 | 进口 | 剔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