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有关规章,现公布《2016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2014年12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的《2015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同时废止。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列入目录的货物有48种,分别属于出口配额或出口许可证管理。
(一)属于出口配额管理的货物为:镁砂 、煤炭、锑及锑制品、锡及锡制品、白银、铟及铟制品、磷矿石。
出口本款所列上述货物的,需按规定申请取得配额(全球或国别、地区配额),凭配额证明文件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中镁砂需凭配额招标中标证明文件申领出口许可证。
(二)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为:矾土、稀土、焦炭、钨及钨制品、碳化硅、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部分金属及制品、钼、钼制品。
出口矾土、稀土、焦炭、钨及钨制品、碳化硅、锰、钼的凭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
(四)铈及铈合金(颗粒<500μm)、锆、铍、钨及钨合金(颗粒<500μm)的出口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但需按规定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五)我国政府对外援助项下提供的目录内货物不纳入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二、对煤炭、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白银等货物实行出口国营贸易管理。
三、加工贸易项下出口目录内货物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属于配额管理的货物,凭配额证明文件、加工贸易企业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中,出口以招标方式分配配额的货物,需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配额招标中标证明文件、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和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
(二)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凭加工贸易企业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有关批准文件、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和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中,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石蜡、白银的,需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申领白银出口许可证还需加验商务部批件;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成品油(不含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成品油(润滑油、润滑脂和润滑油基础油)需按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2008年第30号公告执行。
(三)加工贸易项下签发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定的出口期限(以下简称核定期限)确定,但不应超过当年12月31日。如核定期限超过当年12月31日,加工贸易企业需于原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换发下一年度出口许可证,有关发证机构收回并注销原证,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按核定期限签发下一年度出口许可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证证号。
四、为实施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对不属于“一批一证”制的货物,出口许可证签发时应在备注栏内填注“非一批一证”。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非一批一证”制货物可以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超过12次。12次报关后,出口许可证即使尚存余额,海关也停止接受报关。属于“非一批一证”制的货物为:
1.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
2.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
3.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货物;
4.煤炭。
五、为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对目录内部分货物实行指定口岸报关出口。
(二)镁砂项下产品“按重量计含氧化镁70%以上的混合物”(海关商品编码为3824909200)的出口不再指定报关口岸,镁砂项下其他产品的出口指定大连(大窑湾、营口、鲅鱼圈、丹东、大东港)、青岛(莱州海关)、天津(东港、新港)、长春(图们)、满洲里为报关口岸。
(三)稀土出口的报关口岸指定为天津海关、上海海关、青岛海关、黄埔海关、呼和浩特海关、南昌海关、宁波海关、南京海关和厦门海关。
(四)锑及锑制品出口的报关口岸指定为黄埔海关、北海海关、天津海关。
附件:2016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xls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5年12月29日
货物种类 | 海关商品编号 | 货物名称 | 单位 |
铌 | 8112924010 | 铌废碎料 | 千克 |
8112924090 | 未锻轧的铌;粉末 | 千克 | |
8112994000 | 锻轧的铌及其制品 | 千克 | |
7202930090 | 其他铌铁 | 千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