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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钨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和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需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15年第21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doc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5年12月31日

商品名称 描述 海关商品编号 单位
钨、碳化钨或含钨90%以上(按重量计)的合金 1.内径在100mm和300mm之间,呈空心圆柱形对称体(包括圆柱体扇形段);以及2.重量超过20kg。说明:本项不包括专门为配重或γ射线准直仪专门设计的钨制品。   千克
含钨金属及其合金(粉状的,包括钨粉)* 颗粒尺寸小于500微米、不论球形的、椭球体的、雾化的、片状的或研碎的金属燃料含量等于或大于97%(出口需按规定申请取得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质) 8101100010 千克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worldmetal.cn/ys/show-107215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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