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和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需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15年第21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doc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5年12月31日
商品名称 | 描述 | 海关商品编号 | 单位 |
金属锆 | 铪含量与锆含量之比小于1:500(按重量计),包括金属锆的废料与碎屑。 | 8109200090 | 千克 |
说明: | 8109300000 | ||
本项不包括厚度为0.10mm或更小的锆箔。 | 8109900090 | ||
锆合金、化合物、其制品 | 铪含量与锆含量之比小于1:500(按重量计),含锆50%以上(按重量计),包括锆合金,化合物,及其制品的废料与碎屑。说明:不包括厚度为0.10mm或更小的锆箔。 | 2825600090 | 千克 |
含锆金属及其合金(粉状的,包括锆粉) | 颗粒尺寸小于500微米、不论球形的、椭球体的、雾化的、片状的或研碎的金属燃料含量等于或大于97% | 8109200010 | 千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