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从财政部新闻办公室了解到,从2006年9月1日起,我国将根据《亚太贸易协定》第三轮关税减让谈判结果,实行新一轮关税减让。
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五国的1700多个税目商品实行降税,对原产于老挝、孟加拉的部分商品实行特惠税率。这些享受优惠和特惠税率的产品包括农产品、药品、化工产品、纺织品、金属制品、机电产品和汽车及其零件等。同时,原产于我国的部分化工产品、木制品、塑料制品、皮革、金属制品、机械电气产品在出口到上述五国时也将享受到优惠税率。与现有的《亚太贸易协定》关税减让相比,新一轮关税减让的商品范围和优惠幅度都将大幅扩大,这将有利于我国进一步开拓东亚和南亚的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