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产品 | 手机浏览 | RSS订阅
世界金属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有色 » » 钨业政策 » 正文

中国钨业继续实行严格的总量控制政策

 2004年5月27日,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发[2004]112号文下达了2004年钨精矿总量控制指标。下达的2004年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是52000吨,其中2000吨是综合利用回收钨矿。分省区为:江西29500、湖南10120、云南3500、广东3150、广西1150、内蒙1100、福建1100、浙江300、安徽50、青海30吨,另外河南综合利用回收2000吨。
    通知指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关于“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的规定,针对当前全国钨矿开采总量仍然过大的情况,必须对我国优势矿产资源开发实施宏观调控和更加严格的保护措施,以保障经济发展对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通知要求: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下达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实际,定期对钨矿生产企业进行检查监督,完善钨矿开采总量控制的手段和措施,确保开采总量控制工作取得实效。要充分发挥矿产督察员的作用,加大对钨矿开采企业执行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监督管理的力度。各有关省应对本省(区)钨矿山实际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的基础上,根据矿山2003年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和产量定期上报等情况下达今年的总量控制指标。指标要体现对执行规定、资源综合利用较好企业的支持。
    对擅自扩大开采规模,超指标生产的钨矿开采企业要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扣减总量控制指标;依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矿产资源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对未按规定向有资质企业销售钨精矿及其它钨制品的,依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三条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钨矿开采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钨矿生产和销售台账,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钨矿生产数量、销售量、销售对象等情况向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向国土资源部报送每季度本行政区钨矿总量控制的执行情况。
    有关各省区应对本行政区内钨矿开采企业的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生产、经营、销售等上报情况建立信用等级制度。对不按规定进行生产和销售的企业,要公开爆光。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worldmetal.cn/ys/show-114702-1.html

[ 有色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 返回顶部 ]

相关分类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