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对铜冶炼建设项目进行投资备案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等工作中要以行业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六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