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矿业管理体制
一是全国性集团公司管理体制。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成立于1983年4月,是以生产经营有色金属矿产品、冶炼产品和加工产品为主的全国性集团公司。1996年经国务院批准作为国家控股公司试点单位之一,是地质、矿山、冶炼、加工生产为一体的经济实体,计划用三年时间,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建立起国家控股公司的运营体制,联合企业和骨干企业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目前,总公司的铜矿业拥有七个大型、特大型采选冶联合企业,即江西铜业公司、金川有色金属公司、白银有色金属公司、铜陵有色金属公司、大冶有色金属公司、中条山有色金属公司、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由东川矿务局、易门矿务局等矿山企业和云南省炼厂等组建而成)。总公司直属的37座大中型铜矿山企业分别归属于上述七大采选冶联合企业公司和广东石(艹录)铜业公司、四川铜镍有限公司以及总公司在有关地区设立的代表机构(地区公司)管理生产、经营。
1998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解散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设置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主管有色金属行业的行政机构,其主要职责是:①研究拟定有色金属行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提出发展有色金属工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推进行业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合理布局。②组织制订有色金属行业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汇集、分析和发布行业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③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掌握和分析行业生产动态,向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④指导和推动国有有色金属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组建分品种的直属有色金属企业集团,组织其他有色金属企业下放工作,推进重点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企业扭亏解困、减员增效和实施再就业工程。⑤推进直属事业单位的改革,使其逐步走向社会、进入市场、减少补贴、减员增效。⑥组织政府间有色金属工业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⑦承办国务院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是地方企业管理体制。各省、市、自治区有色金属公司或冶金局经营管理一批中小型铜矿山以及市、县办的一批小型铜矿山,成为地方有色金属工业的重要支柱产业。地方矿山企业体制和经营管理制度也健全。
三是集体企业管理体制。由乡镇管理的集体矿山企业以及还有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个体矿山企业,已成为地方矿业发展的组成部分之一,是当地人民脱贫致富的一条重要途径。据 ’96年中国矿产资源报告统计的1995年度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铜矿业产值达66924万元。但目前在管理上存在矿业秩序较混乱,资源利用率低,滥采乱挖和环境污染严重、生产设备简陋、伤亡事故时有发生、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机制尚未形成、发展后劲不足等问题,亟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管理、指导,帮助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进行技术改造,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二、矿业法规与制度
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包括总则、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矿产资源的勘查、矿产资源的开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法律责任及附则共七章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所规定的法律制度包括:矿产资源所有权管理制度,探矿权管理制度,采矿权管理制度,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制度,矿产储量审批制度,矿产储量登记统计制度,矿产资源规划分配制度,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制度,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制度等。
为了建立健全矿产资源法规体系,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贯彻实施,国务院还制定与颁布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有关金属矿产勘查、开发等必须遵照贯彻执行的有: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7月1日地质矿产部第1号令发布的《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1988年10月30日国务院国发75号发出的《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1990年11月22日国务院67号令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1991年1月15日国务院国发5号发出的《国务院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1992年3月2日国务院国发16号发出的《国务院批转地质矿产部关于切实加强地质矿产工作请示的通知》;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第139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第150号令发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152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国发64号《国务院关于利用境外资金开采低品位、难选冶金矿资源问题的批复》;1994年9月29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11月5日冶金部发布《黄金地质勘探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1日国务院国发33号发出《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
继1996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作了重要修改之后,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三个行政法规。这三个办法遵循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目标,结合我国矿业生产实际,合理借鉴了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对矿产资源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进行了具体细化,制定了配套措施,增强了可操作性,与矿产资源法共同构筑了我国跨世纪矿业管理法制建设的新框架。对完善我国矿产资源法规体系,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促进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推动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深化改革,扩大矿业的对外开放具有重大意义,是我国矿业开发的行为准则。
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制定颁布了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诸如,《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89年6月26日地质矿产部第5号令)、《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1991年9月3日地质矿产部第14号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登记管理办法》(1994年12月28日地质矿产部第19号令)、《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月3日地质矿产部第20号令)以及建立采矿回收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三率”考核、年检制度和合理有效开发铜矿资源的有关规定与管理办法等,如《关于加强铜精矿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90)中色铜字第0026号)、《关于加强贫铜矿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91)中色铜字第0328号)等。
各省、市、自治区政府,为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还制定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地方性地矿工作法规。
上述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使我国铜矿业步入依法管理的轨道,进行地质勘查、矿业开发,为国民经济建设做出了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