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黄金矿业管理体制
50年代中期,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外贸渠道的拓宽和从国外进口技术装备需求的激增,国家仅靠出口物资创汇已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而当时中国黄金的年产量,不仅低于历史最高年产量,而且低于1951年的水平,因此外汇十分紧张。为了解决黄金的供需矛盾,发展黄金生产,周恩来总理于1957年9月4日签发了国务院《关于大力组织群众生产黄金的指示》(简称《指示》),为了扭转黄金生产被动的局面,有效地贯彻《指示》精神,强化黄金矿山企业的管理,冶金工业部于1959年9月在天津召开的黄金生产会议期间,决定在冶金工业部有色金属生产技术司内设立贵金属处,从此开始有了负责全国黄金企业的专门业务管理部门。
1)建立中国黄金的矿产公司,形成行业统一管理机构。为了把黄金工业搞上去,冶金工业部于1964年12月向国家经济委员会上报《中国黄金专业公司实施方案》。1965年1月冶金工业部决定将吉林省有色金属工业管理局改为“冶金工业部黄金公司”(后曾称“冶金工业部黄金专业公司”)。该公司归冶金工业部直接领导,驻地设于长春市。1965年3月,经国家经济委员会批准,将“冶金工业部黄金专业公司”定名为“中国黄金矿产公司”。其任务是: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建设的需要,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黄金生产建设计划,并对所属企业和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经营管理,为国家生产更多的黄金。
2)施行集中统一管理,初步形成黄金工业体系。新中国成立以来,黄金工业一直是条块分割的分散管理。中国黄金矿产公司成立后,按照黄金行业的专业特点和行业结构,陆续组建了地质勘探、基建、生产、科研、设计、教育等方面的专业队伍,在全行业实行集中领导,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全国黄金工业体系的组建原设想分两步走:第一步先将黑龙江、吉林、河北、北京、内蒙古、山东等省、区、市的黄金企业划归中国黄金矿产公司,实行集中领导和统一管理。并先后组建了东北黄金地质勘探公司、长春黄金研究所、长春黄金设计院;第二步实施方案是逐步接管全国所有的黄金企业。1965年至1969年,中国黄金矿产公司接管和新组建了39个直属企业和事业单位,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国黄金工业已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
3)制定规划,确立发展目标。1966年7月中国黄金矿产公司制定了《关于第三个五年计划期间(1966年至1970年)发展黄金生产的建设规划(草案)》,提出了超过历史最高年产量和达到年产100万两黄金的奋斗目标。
黄金工业是资源性质的工业,由于黄金地质勘查工作不能满足黄金工业的发展需要,冶金工业部经过一年多的酝酿,于1979年2月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整(扩)编基建工程兵地质支队的报告》建议,1979年3月得到批准。批复同意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基建工程兵黄金指挥部,所辖三个支队,总兵员21360人,指挥部与冶金工业部黄金管理局、中国黄金总公司实行统一领导、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从此开创了用军队形式开展黄金地质工作的历史先例。后来,中国人民解放军基建工程兵撤销,经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同意,改为中国武装警察部队黄金指挥部。
1988年8月,国务院根据黄金工业发展的形势,决定批准成立国家黄金管理局,对全国黄金工业,实行勘探、开发、生产建设统一管理职能。此时全国已有29个省(区、市)政府,设立了黄金管理局(或公司)。凡是有黄金生产的市(地)、县,也都设立了黄金管理局(公司)。各级黄金管理机构的职工有1万名左右,已经形成了一个独立的黄金管理体系。国家黄金管理局的成立,有力地促进了黄金工业的发展,1989的黄金产量达56.3t,比1988年增长15.6%;1990年黄金产量到66.19t,比1989年增长17.41%;1991年黄金产量达到76.16t比1990年的黄金产量又增长15.09%。黄金产量增长率连续三年均超过15%,这是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持续高速发展阶段,堪称我国黄金工业发展的“黄金时期”。
1993年由于国家机构精减和黄金经济政策市场化,黄金工业的全国性机构退档,重新划旧冶金工业部内属机构,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要求转变职能,减少行政干与,侧重宏观调控,以利黄金工业的更快发展。省级及其以下各级黄金管理部门机构未做变动,仍维持原先的运行模式。
二、黄金矿业法规和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修订
(二)改革开放以前的黄金经济政策
1963年对黄金生产人员实行实物的奖售,每交售纯金1两,奖售棉布3m、毛巾1条、肥皂1块、胶鞋1双。为解决集体生产所需的公共设施的建设和开辟矿山生产工作面等问题,可从现行的产品收购价格中提取10%的现金,作为集体生产和生活补助费,由冶金工业部生产管理部门集中使用。生产所需的国家控制材料(钢材、木材、爆破材料、选矿药剂等)应当纳入冶金系统的材料供应计划,生产所需的三类物资及生产物资供应问题,由各地商业部门及供销合作社协助解决。
1973年对群众采金实行实物补助办法:参照过去的规定改为每交售纯金1两,补给布票1.66m,化肥50kg。对集体采金所需的生产措施和生活补贴费用,仍从现行产品收购价格中提出10%的现金予以解决,由冶金生产管理部门集中使用。
物资供应,建议国家计划委员会物资局下放的黄金企业的物资关系改为同下放的黑色、有色冶金企业同样办法,纳入各省、市、自治区冶金局归口供应。地方企业(包括群众采金)所需物资纳入地方物资供应计划,由地方负责供应。
1975年群众集体采金所需的钢材、木材、爆破材料,一律纳入省、市、自治区的物资供应计划,由省冶金局归口供应,大致标准:每生产1万两黄金,钢材200t、木材400m3、炸药100t。
1978年继续大力发展社队集体采金,对于基建货款、奖售的化肥、布票以及物资供应渠道等政策仍按照1975年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的文件规定办理。
1986年黄金生产所需要的主要统配物资,要按国家物资分配体制规定的范围进行安排,保证供应,有关部门和地区,要在电力、运输、物资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国内难以解决的黄金生产建设所需的主要物资,经过批准,可用留成外汇进口或串换解决,并按规定减免进口税。
(三)改革开放以来的黄金矿业政策及黄金经济政策
1)大力支持了黄金、白银生产发展。为鼓励黄金、白银生产、扩大收购来源,从1979年11月1日至1989年1月1日期间,国家曾多次调整金银收购价格,其中黄金调价7次,白银调价5次。仅10年间,黄金收购已由16元/g上调到48元/g,提高幅度达3倍之多,激发了黄金企业的生产积极性。10年来中国黄金产量以每年10%以上的速度递增。
2)扩大黄金饰品销售量,稳定国内市场。
3)加强对使用金银出口产品的成本核算。
4)在一定程度上理顺了白银收购价格的倒挂问题。
5)促进金银的节约代用。
(1)发放专项贷款支持黄金生产 1979年2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冶金工业部转发了经国务院有关领导批准的《关于使用银行专用贷款支持发展黄金、白银生产建设的报告》,将以往金银生产需要的设备资金的供应,由财政拨款无偿使用改为由银行贷款有偿使用。为了更有效地支持金银生产,自1987年1月1日起,金银专项贷款由中国人民银行开始统一管理和发放。
(2)增加政策性补贴 各级中国人民银行收购黄金除付给价款外,再按每小两100元人民币的政策补贴,拨给生产部门,地质勘探单位及生产企业,作为发展黄金生产基金。这样,就使由国家补贴的黄金生产基金由原来的100元提高到400元。此外,还增加100元价外补贴,拨给各级生产管理部门、生产企业和当地政府。在拨付的总计500元政策补贴中,财政部支付100元,人民银行支付400元(后改为350元)。
(四)“九五”开始的黄金经济政策调整
2)“九五”期间为了保证黄金地质工作的投入本着“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原则,建立了地质勘查有偿使用资金,每年4亿元人民币,这项政策保证了“九五”期间探矿增储目标的实现。
3)确定黄金基本建设贷款额度每年为10亿元人民币。这一投资规模远比“八五”实际达到的总规模多1.6亿元。使扩大黄金生产能力的资金需求有了基本保证。
4)确定每年行业管理经费为8000万元,比“八五”末期增加了3000万元。其增长幅度为60%,虽不能完全满足需要,但由于这一政策的确定,却使近年来管理经费不足而影响了行业管理效能的窘况有所缓解。
(五)切合实际的方针政策是促进黄金工业健康发展的动力
上述一系列有中国特色的“以金养金”的方针政策和具体措施的贯彻执行,为黄金工业在中华大地崛起,开拓了一条多快好省的发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