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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仁春代表:铅进出口税收政策调整后遗留问题亟待解决

“国家对铅锭频繁的关税调整,对和国外签订购买资源长期合同的国内铅骨干企业来说影响很大,建议国家相关部门能采取措施解决铅进出口税收政策调整后的遗留问题。”湖南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何仁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他介绍说,为了响应国家鼓励大量使用国外资源的政策,考虑到我国铅的资源储量小、人均更少等情况,国内一些骨干企业每年从国外进口大量铅锌精矿配合生产。为了规避市场风险,防止外方每年上调矿产价格,株洲冶炼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等国内铅锌冶炼企业同国外大的矿山和供货商签订了3~4年的长期合同,并在海关备案。但从2006年以来,不到一年的时间,国家先后对铅锭的税收政策调整了多次,铅锭由13%出口退税变为增收10%出口关税。对铅锭的税收调整频繁,幅度之大、周期之短是近10年中所没有的。
  作为全球最大的铅生产国和消费国,中国的关税调整使得伦敦LME铅价不断上涨,也导致了以伦敦LME铅价为定价基础的进口铅精矿价格的大幅上涨,远高于国内同类铅精矿价格,每吨进口矿要亏损3500~3800元。若全部履行在税收政策调整之前签订的进口矿合同,预计全国铅锌冶炼企业因此亏损将达40亿~50亿元。
  “目前,这些企业面临着两难的处境。”何仁春表示,如执行现有的进口矿长期合同,必将造成企业无力承担的巨额亏损,股票下跌,亏损破产。如果不执行这些合同,企业将面临外方巨额索赔,严重影响我国企业的国际信誉和国家形象。这对我国铅锌行业的发展肯定是极为不利的,必将带来一系列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而国外的资源供应商却因此赚得“盆满钵满”,将巨额亏损留给了我国企业。
  因此,何仁春建议:一是企业在征收10%出口关税之前已签订的进口合同(在海关已有备案),对这些合同对应的铅、银金属含量,执行政策出台前规定,免征出口关税。二是对在海关备案合同项下进口铅精矿所征收的13%的增值税,在企业抵扣后,再退还给企业。三是对于2007年已进口的铅精矿按财企(2007)205号,列入鼓励进口产品,在进口贴息资金上予以重点支持。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worldmetal.cn/ys/show-15173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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