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白银制品的出口退税率。具体如下:
序号 | 商品代码 | 商品名称 |
29 | 7106911000 | 纯度达99.99%及以上未锻造银(包括镀金,镀铂的银) |
30 | 7106919000 | 其他未锻造银(包括镀金,镀铂的银) |
31 | 7106921000 | 纯度达99.99%及以上的半制成银(包括镀金,镀铂的银) |
32 | 7106929000 | 其他半制成银(包括镀金,镀铂的银) |
执行时间
1.以上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对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凡企业在2008年8月1日之前已经签定出口合同且价格不能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2008年8月15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的出口合同,凡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报关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上述出口合同是指:合同签订日期、商品名称、单价、数量、 金额等内容明确,经出口企业和外商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或盖章, 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有效的书面出口合同, 对不符合规定的合同一律不予备案。出口合同一经备案一律不得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