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钨及钨制品、锑及锑制品出口经营管理暂行办法》、《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09年钨品、锑品、白银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2009年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标准》以及年审申报程序(以上均不含外商投资企业)。
附件:1、2009年锑品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
2、2009年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标准
3、2009年锑品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及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年审申报程序
附件1
2009年锑品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标准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通过国家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四、流通企业须按照《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收购具有出口供货资格生产企业的产品;
五、流通企业2005-2007年平均每年锑品出口量在190吨以上,以海关总署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六、2005-2007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生产企业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准予生产的冶炼加工企业;
(二)获得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的达标排放证书,并提供由其出具的本年度达标排放环境监测报告;
(三)锑品生产企业应以锑品为主营产品,以2006、2007年平均年产量为准,精锑综合生产、加工规模不低于5000吨/年,或氧化锑产量不低于3000吨/年。
在同等条件下,产品链条长、深加工产品比例高的采选冶综合类企业优先考虑。
(四)凡企业所产产品为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出口目录》或科技部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或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可视产品具体情况适当降低第3款相关标准。
附件2
2009年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标准
一、锑品出口供货企业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准予生产的冶炼加工企业;
二、锑品生产能力4000吨以上(以2007年底前已具备的生产能力为准,下同),2005-2007年三年出口供货量平均每年1500吨以上。
在同等条件下,采选冶综合类企业、产品链条长、深加工产品比例高的企业优先考虑;
三、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通过国家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四、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五、锑精矿到精锑总回收率大于80%;
六、精锑冶炼能耗小于1.27吨标煤/吨产量;
七、工业粉尘、废水、废气排放等环保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标准,并获得省级环保部门批准,并须提供当年由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
八、装备水平先进,主要设备、仪器、仪表是1990年以后制造的;
九、冶炼企业所采购的锑精矿及初级产品均是来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开采企业和取得出口供货资格的冶炼企业的产品。
附件3
2009年锑品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和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年审申报程序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公告附件1,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优先考虑采选冶综合类企业,在本地已获得2008年锑国营贸易出口资格的企业数量内,进行2009年锑国营贸易出口企业资格年审,并于2008年11月12日前将年审意见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中央管理企业年审工作由商务部进行。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按本公告附件2,对本地已获得2008锑出口供货资格的企业进行年审,并于11月12日前向商务部对外贸易司报送年审意见以及符合锑出口供货企业资格的企业申请。同时抄送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提出行业意见,并于2008年11月19日前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