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部分商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以下简称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提高退税率的具体商品名称、税号及退税率见下:
章 | 商品代码 | 商品名称 | 调整后退税率(%) |
91章 | 9101110000-9101199000 | 机械指示式的贵金属电子手表等 | 13 |
9101210090 | 其他自动上弦贵金属机械手表 | 13 | |
9101290090-9102190000 | 其他非自动上弦贵金属机械手表等 | 13 | |
91131000002 | 非含金产品的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的表带及零件 | 13 |
执行时间
本通知规定的退税率的调整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