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公布)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对外公布2009年商品归类决定(II)。 氧化铈详见以下:
序号 | 归类决定 | 商品 | 商品名称 | 商品描述 | 归类决定 |
编号 | 税则号列 | ||||
14 | Z2009-101 | 3825.9 | 氧化铈(副牌) | 商品“氧化铈(副牌)” 是一种以铈矿土为原料,通过加入氨水和碳酸氢铵合成反应,再水洗分级,从正品分离该环节中剔除出来的杂质和不合格料。申报成分为氧化铈72.58% ,氧化镧16.11%,水10%。查验取样为红褐色膏状物。主要用于玻璃的磨边倒角和抛光。 | 该产品属于氧化铈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副产品,符合《税则注释》品目38.25的商品范畴,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氧化铈(副牌)”应归入税则号列3825.9000。 |
该批归类决定自6月12日起执行。
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