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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产于菲律宾的贵金属系列实施2007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明细表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海关总署于2008年12月3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8年第98号公告,其中规定对原产于包括菲律宾在内的东盟国家的部分税目的商品继续实施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现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菲律宾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2007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详见附件),不再实施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表(菲律宾)》使用了简化的商品名称,其范围与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本公告内容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简称) 2009年最惠国税率(%) 协定税率(%)(菲律宾)
28431000 胶态贵金属 5.5 5
28432100 硝酸银 5.5 5
28432900 其他银化合物, 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 5.5 5
28433000 金化合物,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 5.5 5
28439000 其他贵金属化合物,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贵金属汞齐 5.5 5
68159990 其他未列名石制品及矿物制品 17.5 8
71070000 以贱金属为底的包银材料 10.5 8
71090000 以贱金属或银为底的包金材料 10.5 8
71123010 含银或银化合物的灰 8 5
71123090 其他含贵金属或贵金属化合物的灰 6 5
71129120 其他含金或金化合物的废碎料 6 5
71129220 其他含铂或铂化合物的废碎料 6 5
71129910 含银及银化合物的废碎料 8 5
71129920 含有其他贵金属或贵金属化合物的废碎料 6 5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worldmetal.cn/ys/show-2855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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