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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产于菲律宾的镁系列实施2007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明细表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海关总署于2008年12月3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8年第98号公告,其中规定对原产于包括菲律宾在内的东盟国家的部分税目的商品继续实施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现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菲律宾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2007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详见附件),不再实施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表(菲律宾)》使用了简化的商品名称,其范围与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本公告内容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简称) 2009年最惠国税率(%) 协定税率(%)(菲律宾)
28161000 氢氧化镁及过氧化镁 5.5 5
28273100 氯化镁 5.5 5
28332100 硫酸镁 5.5 5
28369910 碳酸镁 5.5 5
38249092 按重量计含氧化镁70%以上的混合物 6.5 5
81041100 含镁量≥99.8%的未锻轧镁 6 5
81041900 其他未锻轧的镁及镁合金 6 5
81043000 已分级的镁锉屑、车屑、颗粒;粉末 8 5
81049010 锻轧镁 8 5
81049020 镁制品 8.4 5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worldmetal.cn/ys/show-28554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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