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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产于菲律宾的铅系列实施2007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明细表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海关总署于2008年12月3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8年第98号公告,其中规定对原产于包括菲律宾在内的东盟国家的部分税目的商品继续实施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现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菲律宾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2007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详见附件),不再实施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表(菲律宾)》使用了简化的商品名称,其范围与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本公告内容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简称) 2009年最惠国税率(%) 协定税率(%)(菲律宾)
28241000 一氧化铅(铅黄、黄丹) 5.5 5
28249010 铅丹及铅橙 5.5 5
28249090 其他铅的氧化物 5.5 5
78041100 铅片、带及厚度≤0.2mm的箔 6 5
78041900 铅及铅合金板、厚度>0.2mm的箔 6 5
78042000 铅及铅合金粉末、片状粉末 6 5
78060010 铅及铅合金条、杆、丝、型材 6 5
78060090 其他铅制品 6 5
85072000 其他铅酸蓄电池 10 8
85079010 铅酸蓄电池零件 10 5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worldmetal.cn/ys/show-28555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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