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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产于菲律宾的稀土系列实施2007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明细表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海关总署于2008年12月3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8年第98号公告,其中规定对原产于包括菲律宾在内的东盟国家的部分税目的商品继续实施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现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菲律宾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2007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详见附件),不再实施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表(菲律宾)》使用了简化的商品名称,其范围与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本公告内容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简称) 2009年最惠国税率(%) 协定税率(%)(菲律宾)
28053011 5.5 5
28053012 5.5 5
28053013 5.5 5
28053019 其他未相互混合或熔合的稀土金属、钪及钇 5.5 5
28053021 已相互混合或熔合的稀土金属、钪及钇,电池级 5.5 5
28053029 其他已相互混合或熔合的稀土金属、钪及钇 5.5 5
28164000 锶或钡的氧化物、氢氧化物及过氧化物 5.5 5
28461010 氧化铈 5.5 5
28461020 氢氧化铈 5.5 5
28461030 碳酸铈 5.5 5
28461090 铈的其他化合物 5.5 5
28469011 氧化钇 5.5 5
28469012 氧化镧 5.5 5
28469013 氧化钕 5.5 5
28469014 氧化铕 5.5 5
28469015 氧化镝 5.5 5
28469016 氧化铽 5.5 5
28469019 其他氧化稀土 5.5 5
28469021 氯化铽 5.5 5
28469022 氯化镝 5.5 5
28469028 混合氯化稀土 5.5 5
28469029 未混合氯化稀土 5.5 5
28469030 氟化稀土 5.5 5
28469041 碳酸镧 5.5 5
28469042 碳酸铽 5.5 5
28469043 碳酸镝 5.5 5
28469048 混合碳酸稀土 5.5 5
28469049 未混合碳酸稀土 5.5 5
28469090 稀土金属、钇、钪的其他化合物 5.5 5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worldmetal.cn/ys/show-28556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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