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0月1日起,对原产于菲律宾、老挝、柬埔寨的砷系列实施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表(菲律宾、老挝、柬埔寨)》使用了简化的商品名称,其范围与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本公告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7号同时废止。 详见以下:
序号 | 税则号列 | 商品名称(简称) | 2009年最惠国税率(%) | 协定税率(%)(菲律宾) | 协定税率(%)(老挝) | 协定税率(%)(柬埔寨) |
1122 | 26206000 | 含砷及其混合物,用于提取或生产砷及其化合物的矿灰及残渣 | 4 | 0 | 0 | 0 |
1202 | 28048000 | 砷 | 5.5 | 0 | 0 | 0 |
1237 | 28121044 | 三氯化砷 | 5.5 | 0 | 0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