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钒系列出口退税: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
序号 | 商品编码 | 商品名称 |
404 | 8112922001 | 未锻轧、废碎料或粉末状的钒氮合金 |
405 | 8112992001 | 其他钒氮合金 |
406 | 8112992090 | 其他钒及其制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