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铅系列出口退税: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
序号 | 商品编码 | 商品名称 |
378 | 7804190000 | 铅及铅合金板〔包括厚度>0.2mm的箔〕 |
379 | 7806001000 | 铅及铅合金条、杆、丝、型材、异型材 |
380 | 7806009000 | 其他铅制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