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银粉系列出口退税: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
序号 | 商品编码 | 商品名称 |
296 | 7106101100 | 平均粒径<3微米非片状银粉 |
297 | 7106101900 | 平均粒径≥3微米的非片状银粉 |
298 | 7106102100 | 平均粒径<10微米片状银粉 |
299 | 7106102900 | 平均粒径≥10微米的片状银粉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